一、前言:

當家人因為事故、遺傳、年齡等因素,有精神上的障礙或心智上的缺陷,無法清楚認知或表示自己的意思,為了處理財產、法律上的問題,「監護宣告制度」就該進場,由法律保護心智缺陷者的權利。

二、監護宣告簡介:

(1) 受到監護宣告的人,會成為「無行為能力人」,接著會再選出一位監護人,來處理此受監護人的財產、日常生活之開支等等。

(2) 監護宣告旨在保護心智缺陷的權益,由監護人來管理財產及代理法律行為,所以確保監護人是為了受監護人的利益,避免濫權是第一要務。

三、受到監護宣告的影響:

(1) 成為「無行為能力人」,受監護宣告者無法再獨立進行一切有關法律的行為。

(2) 監護人能夠代理受監護人處分財產、為法律行為,成為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,但監護人的決定還是要考量受監護人的利益,且購買、處分受監護人的不動產,因爲價值甚高,另外需要法院許可。

四、誰可以申請監護宣告:

(1) 本人、配偶。

(2) 子女父母、兄弟姊妹等四等親內之親屬。

(3) 檢察官。

(4) 縣(市)政府社會福利機構。

五、監護宣告如何辦理:

(1) 準備相關文件(如聲請書、戶籍謄本等)向應受監護宣告者所居地之地方法院聲請。

(2) 由家事法庭審查、通常會囑託醫院做精神鑑定,根據醫院回函判斷是否應該宣告監護宣告。

(3) 法院會根據聲請人的聲請狀、親屬會議的意見、誰是受監護人的主要照顧者等因素,選任監護人與會同開立財產清冊之人。

(4) 等到裁定後,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,開始著手整理受監護人財產開立清冊。

六、辦理監護宣告的必要性?一定要請律師嗎?

(1) 如果家人已經沒有辦法認識或表示自己的意思,如果要處分財產,或為其他法律行為(例:簽約、訴訟),都必須要監護宣告裁定確定,成為監護人以後的代理行為才是合法有效的。

(2) 如果家人突遭變故,可以請領保險的時候,保險公司通常會要求先聲請監護宣告,再由監護人代為處理理賠事宜。

(3) 法律上沒有規定一定要由律師強制代理,但要向法院聲請手續繁雜,耗時冗長,而且開立財產清冊程序複雜,統一由律師辦理一勞永逸。